分公司沒有收入需要分配所得稅嗎?
要跟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不同企業類型和不同地區稍有不同的。
有的地區設立的分公司,有收入就要納稅,沒有收入就不要納稅(所得稅)。
但是有的地區設立的分公司,沒有收入也要按費用的情況核定收入繳納所得稅的。
還有是否在當地申領了發票(很重要)
如果申領了發票就必須當地交稅。如果沒有需要和當地主管機構溝通才能知道。溝通內容:
1.分公司的性質,是否參與業務經營,是否存在經營收入;
2.如果沒有收入,費用是否必須歸集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獨立核算;
3.主管稅務機關對于沒有收入,但有銀行往來情況如何認定;
4.分公司發生費用,是否會根據費用核定企業所得稅;

問:總公司盈利,分公司沒有經營收入,只有一部分費用,是虧損的,請問季度申報所得稅時,分公司還需要交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額=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根據上述規定,即使分公司虧損,也需要按照計算出的分配比例在季度申報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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