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導致的產品損失要進項轉出嗎?

2018-09-18 14:4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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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電導致的產品損失要進項轉出嗎?企業停電導致的產品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具體的相關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在下文了,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看看,相信下文的內容一定能解答你們的疑問。

停電導致的產品損失要進項轉出嗎?

1、《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此條款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哪些情況?

2、我公司生產的庫存半成品在一次停電中造成報廢,如何進行增值稅處理?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目前在稅法未明確第十條第(三)項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可暫按照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規定掌握。

因此,貴公司停電中造成在產品、產成品報廢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停電導致的產品損失要進項轉出嗎?

自然災害造成的產品損失進項稅是否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的范圍有哪些具體內容?納稅人在實際業務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為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從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該條所列舉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非正常損失,僅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購進貨物及相關勞務”而言,并沒有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在內。假設以發生的自然災害損失為例,依據上述規定,企業購進的原材料為稅法規定的購進貨物,其發生的自然災害損失不屬于稅法規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屬于正常損失,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在產品、產成品發生的自然災害損失,由于不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內,就不屬于正常損失,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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