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增值稅發票可以入賬嗎?

2018-09-11 12:0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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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的增值稅發票可以入賬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對發票認證或確認的期限為360天,發票無小事,企業發票及時認證抵扣也是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必要途徑,更多具體的內容請閱讀下文,希望能解答你們的疑問。

以前年度的增值稅發票可以入賬嗎?

首先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講,《會計法》要求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因此,在有關支出發生時,企業應該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及時入賬;當時未取得發票等憑證的,應該按照暫估價入賬,等取得發票時再做調整。會計核算上,對于發票的年限并未做出要求。

其次,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該企業當年度該項業務因未于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發票,不得稅前扣除;日后取得發票若不超過追補確認期限的,準予追溯至所屬年度扣除。也就是說,超過5年的發票,相應成本費用不得從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從增值稅的角度來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對發票認證或確認的期限為360天。

一般公司會依據稅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管理需要規定一個報銷時限,要求員工在發票開具后一定日期內必須前來報賬;或規定上一年發票必須在下一年某一時間之前前來報賬。

以前年度的增值稅發票可以入賬嗎?

以前年度的發票還能入賬嗎?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可見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應該遵循及時性原則,發生的業務要及時入賬,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都會遇到沒有及時取得發票或者相關憑證,導致未能及時入賬。例如2008年度發生的費用,因為未能取得發票遲遲未入賬,直到2009年度才取得該項費用的相關發票,此時企業應該將該項業務作為會計差錯來調整以前年度相關科目。

在稅法上對跨年度未入賬的費用也是有規定的。

財稅字[1996]79號文件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繼而在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對財稅字[1996]79號文件做了進一步說明,財稅字[1996]79號文件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的“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可見即便在會計處理上,允許跨年度發票入賬,但是該項費用是不允許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的,所以納稅人應該及時入賬,這是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必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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