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銷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會計分錄

2018-09-10 17:0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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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一般設置“壞賬準備”賬戶來估算壞賬,使應收賬款能得到及時處理,如果收獲已經轉銷的壞賬時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無法收回則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具體關于轉銷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會計分錄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轉銷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會計分錄

一、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的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應收賬款--客戶

憑證附件中需要有一份對這筆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說明,及相關銷售人員、總經理的簽名確認。

二、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的稅務處理

參考法律文件,有如下的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轉銷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會計分錄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中,必須有以上證明方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則會在匯算清繳的時候做納稅調增。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 三年以上 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以上兩點,都需要向稅務局出具專項申報說明,經批準后才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沒有進行專項申報,同樣會在匯算清繳的時候做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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