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補發以往月份工資,員工的個稅如何申報和扣繳?
一、一次性補發的數月工資,應當分到個月分別計算應當的個人所得稅,即按三個月的費用標準扣除。
二、納稅人在當月發放以前月份工資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工資所屬月份,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1、企業會計帳冊應有每月計提工資的記錄,但確實未有發放工資;
2、在發放時有分月的工資簽收單。如通過銀行發放的,在銀行劃撥憑證上應注明工資的所屬月份;
3、要分月填報扣繳報告表。
個人所得稅申報數額是指上月應發放的工資還是在上月里實際發放的工資?
個人所得稅申報數額是上月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應納稅所得額=應發放工資數額-社保費用-住房公積金-免征額,因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稅征收范圍;
當前免征額為3500元;
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的范圍分為7級:
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是3%,速算扣除數為0;
超過1500元但不超過4500元的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超過4500元但不超過9000元的稅率是20%。速算扣除數為555;
超過9000元但不超過35000元的稅率是25%,速算扣除數為1005;
超過35000元但不超過55000元的稅率是30%,速算扣除數為2755;
超過55000元但不超過80000元的稅率是35%,速算扣除數為5505;
超過80000元的稅率是45%,速算扣除數為13505。
因此個人所得稅申報數額為扣除可以免征收個稅的費用后的實際發放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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