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不足一元的賬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在目前實施的所有稅種中,只有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應納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繳稅這種特別規定,并無其他情形下稅額不足1元的按規定稅額繳稅的特別規定。因此,除此情形之外,1元以下應納稅額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文件規定免征。
因1元以下應納稅額不需要實際繳納的稅款,會計處理時除涉及增值稅以外,涉及其他稅費的處理一般都要按原計提路徑沖回。
例:某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第2季度由于某種原因一直處于停業狀態,只取得一筆含稅收入為33元。則銷售額為32.04元〔33÷(1+3%)〕,應納增值稅額為0.96元〔33÷(1+3%)×3%〕。 會計處理如下:
(1)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3
貸:主營業務收入 32.0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96

(2)應計提城建稅0.07元(0.96×7%),教育費附加0.03元(0.96×3%),地方教育附加0.02元(0.96×2%)。
借:稅金及附加 0.12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 0.07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0.03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0.02
季末時應把增值稅轉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城建稅及附加沖回。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96
貸:主營業務收入 0.96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0.07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0.03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0.02
貸:稅金及附加 0.12
同理,一般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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