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準備金計提適用于哪個行業?
財政部印發〈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的通知》(財金[2007]23號)第十一條關于金融企業利潤分配的規定,《規則》第44條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一般風險準備科目設置
“一般風險準備”屬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提取風險準備時,貸記本科目;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期末為貸方余額,反映公司提取的風險準備結余。
2.一般風險準備的賬務處理
(1)提取風險準備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風險準備

貸:一般風險準備
(2)用風險準備彌補虧損時:
借:一般風險準備
貸:利潤分配——風險準備轉入
風險準備金提取方法
(一)從稅后利潤中提取
(二)從高管工資和控股股東分配股利中提取
(三)從發行或配股所獲資金中提取
(四)從風險準備金投資收益中提取
(五)從營業收入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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