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債券承銷費會計處理

2018-08-27 17:0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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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債券承銷費會計處理:發行債券承銷費一般計入到“應付債券——利息調整",影響債券初始計量成本,如果影響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線法攤銷,具體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文。希望對你們能有所幫助。

發行債券承銷費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規定: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由于應付短期融資券屬于以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負債,因此承銷費等直接相關費用應當計入應付短期融資券的初始計量金額內(相當于作為折價),并在存續期間按實際利率法攤銷,作為利息費用的調整。如果影響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線法攤銷。

發行債券承銷費會計處理

問:非公開發行私募債的承銷費如何處理?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二條關于“關于企業融資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發行債券而支付的手續費支出在會計核算時應計入債券的初始成本。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因此,因發行債券而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應在債券發行期內各年計提利息時轉入各年的財務費用,分期扣除,而不能在發行當年一次性申報扣除。

發行債券承銷費會計處理相信大家看完已經有所了解,如果你還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咨詢我們老會計答疑,會計學堂將會針對你的問題,盡力為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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