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凈額法會計分錄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的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別不同情況計入相應期間的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可見,與修訂前的準則相比,政府補助新準則的核算既可以采用總額法,也可以采用凈額法。
案例:A公司為進行節能環保改造,2017年12月初購置一批設備。當月底,A公司收到當地政府財政性資金100萬元,作為購置設備的補助。該批設備不含稅價500萬元,會計與稅法上預計凈殘值均為50萬元,以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10年。該公司以凈額法對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
一、收到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一)企業購置設備時:(單位:萬元,下同)
借:固定資產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
貸:銀行存款 585
(二)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100
貸:固定資產 100

(三)收到政府補助后固定資產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根據相關稅法,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同時符合規定的3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1.政府補助作為不征稅收入時的所得稅會計處理。2017年末,A公司購入設備的賬面價值為400萬元,由于不征稅收入所形成資產計算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其計稅基礎也是400萬元,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2.政府補助作為應稅收入時所得稅會計處理。A公司應在取得當年將其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購買設備的計稅基礎應包含政府補助部分(即為5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萬元。但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該交易并非企業合并,同時,該交易發生時會計上只影響相關資產科目,對會計利潤并無影響;稅法上固定資產只有在以后計提折舊時才能在稅前扣除,交易發生時并不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此,這里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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