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基金免征范圍

2018-08-22 09: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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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企業減負出臺了一些新政策,其中就包括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征范圍,由原來的3萬元擴大到不超過1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具體的關于水利建設基金免征范圍的內容小編整理在下文了,歡迎閱讀。

水利建設基金免征范圍

水利基金減免政策

根據《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財稅[2016]1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免征水利建設基金的企業有哪些?

一、免征水利建設基金的企業: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1]

2、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水利建設基金免征范圍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二、征收的標準:

1、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2、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筑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筑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3、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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