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在外地接項目稅務如何處理?
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需要在工程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和繳稅嗎?
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如果只是設立項目部,未單獨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則不需要在勞務發生地辦理稅務登記證,但要按規定的預征率先在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然后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其在勞務發生地預繳的稅款可全額抵減其應納稅額。
企業異地工程應如何辦理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一)納稅人在市內跨區從事建筑安裝勞務,須向主管地稅局申請開具《外管證》。辦理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驗原件)。固定業戶可一年提供一次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外管證》申請書;
3.有關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4.中標通知書(限于招標工程);
5.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6.記載本項目生產經營情況的有關賬簿,如工程尚未開工的,可提供本年和上年度的賬冊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認定為賬冊健全企業,待工程開工后再對本項目的賬冊資料進行審核并確定納稅人是否賬冊健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除市內跨區從事建安勞務外,納稅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驗原件)。固定業戶可一年提供一次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外管證》申請書;
3.有關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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