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項目預繳稅款怎么處理?
異地預繳增值稅及附加的財稅處理:
一、增值稅處理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稅及附加稅務處理
財稅〔2016〕74號文件規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
1.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增值稅會計處理
財辦會〔2016〕27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企業預繳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
四、相關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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