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同車輛保險代收的車船使用費怎樣入賬?

2018-08-13 15:02 來源:網友分享
2015
財務工作是一個需要耐心和細心的工作,尤其是在做賬報稅方面,希望大家都能謹慎對待,小編整理了隨同車輛保險代收的車船使用費怎樣入賬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一下。

隨同車輛保險代收的車船使用費怎樣入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現對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公告如下: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繳納車輛保險車船稅的會計分錄是:

1、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車船稅

貸:應交稅費-車船稅

2、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車船稅

貸:銀行存款

車輛保險發票上的車船稅如何入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3號)第九條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將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隨同車輛保險代收的車船使用費怎樣入賬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 )第三條第(七)款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時按規定代收車船稅,并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關于營改增后落實好車船稅征管中有關發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稅總財行便函[2016]46號)文件,5月1日營改增后,保險公司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應注明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信息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額、滯納金、合計等.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二條規定:"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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