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銷商品賬務處理
委托代銷商品亦稱“托售商品”。“受托代銷商品”的對稱。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為銷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應先簽訂協議,確定委托代銷的商品品種、價格、代銷方式、代銷手續費標準和結算辦法等,明確雙方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
①視同買斷方式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商品100件,協議價為200元/件,成本為l20元/件。代銷協議約定,乙企業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批商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 400元。
根據本例的資料,甲公司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銷商品。因此,甲公司在發出商品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23 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l2 000
貸:庫存商品 l2 000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
委托方于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發出商品與委托代銷商品的區別:
1、發出商品:在一般銷售方式下,企業對于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即企業對于發出的商品,在確定不能確認收入時,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銷商品:是企業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商品的一種銷售方式。企業委托代銷發出的商品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
企業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商品時,在發出商品時,如果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比如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或視同買斷方式但對方未銷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況),那么企業發出商品時,應該先將成本由“庫存商品”轉入“委托代銷商品”,因此這個“委托代銷商品”與“發出商品”科目的性質是類似的,而“發出商品”科目的性質與“庫存商品”科目的性質是類似的,因此委托代銷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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