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單位財政結余財政收回賬務處理
"財政撥款結余"用于核算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余的財政撥款資金.
將事業基金--一般基金中屬于財政撥款結轉資金和財政撥款結余資金部分轉出
借: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貸:財政撥款結轉--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項目支出結轉--A項目
財政撥款結轉--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基本支出結轉--人員經費結轉
財政撥款結轉--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基本支出結轉--日常公用經費結轉
財政撥款結余--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余--B項目
財政撥款結余的賬務處理
通知明確,統籌使用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是調減結余的賬務處理.預算單位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種處理方式下,上交結余資金、注銷結余資金額度或直接調整賬務等導致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減少時,行政單位借記"結余",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等會計科目;事業單位借記"事業結余"或"事業基金"等,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等會計科目。
二是確認財政調劑收入的賬務處理.預算單位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種處理方式下,收到上級單位撥付統籌使用的結余資金、收到財政部下達的結余資金額度或直接調整賬務等導致收入增加時,行政單位借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等會計科目,貸記"財政調劑收入";事業單位借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等會計科目,貸記"財政調劑收入".進行該項賬務處理的具體時點,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會計核算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對于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在支出時,行政單位借記"經費支出",貸記"財政調劑收入";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等會計科目,貸記"財政調劑收入"。
三是負責歸集和轉撥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一級預算單位和主管部門,收到資金時,行政單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暫存款";事業單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轉撥資金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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