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資金視同銷售賬務處理
我企業為關聯方無償提供資金,是否要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是否要“特別納稅調整”調增所得稅利息收入?
答:《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上述規定,關聯方若未發生購銷業務而無償資金占用,可視同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由此,對提供借款的關聯方應按獨立交易的原則,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計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無償贈送其財務處理
無償贈送是指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前提下,將貨物、貨幣或權利贈送他人的情形;
隨貨贈送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時,隨同銷售行為附送的貨物,貨幣或權利
無償贈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如果贈送的權利無法用貨幣資金量化,就不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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