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中增值稅的處理
增值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含稅銷售額/(1+稅率)=不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繳稅額
銷售類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
1、商業折扣(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額。扣除折扣后為銷售額或銷售收入。不強調分別注明。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2、現金折扣(銷售折扣)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按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額。扣除折扣前為銷售額或銷售收入。銷售商品時采用總價法確認收入,即按不扣除現金折扣的金額確認收入。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
3、銷售折讓按照折讓后的金額為銷售額。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和銷項稅額。
5、銷售退回實際發生銷售退回時,開具紅字發票,沖減當期收入和銷項稅額。實際發生銷售退回時,沖減當期收入和成本。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并在期末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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