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賬務處理
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財稅[2012]15號規定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同時規定了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申報。但是沒有明確如何做賬務處理。
這項業務屬于新增規定的業務,會計準則和稅法中沒有明確如何處理。根據增值稅進項稅的處理原則,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不能計入資產或者損益的原理來類推的話,個人認為,抵扣部分也就不能計入資產或者損益了。

賬務處理如下:
購進時先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根據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審查,符合全額抵扣條件的轉入應交稅費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管理費用
這樣處理的結果是既符合了增值稅的抵扣理論,也能夠將賬面的數據和增值稅申報表的數據相符。
這樣不走損益類科目是不是更恰當一些:
借:應交稅費--抵減增值稅額
貸:銀行存款
轉出時:
借:應交稅費--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抵減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抵減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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