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抵免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免、抵、退”稅是出口退稅的一種方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動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我國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
“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稅收抵免與稅收減免的區別:
1、稅收抵免,即對納稅人來源于國內外的全部所得或財產課征所得稅時允許以其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抵免應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是解決國際間所得或財產重復課稅的一種措施。
2、稅收減免是指根據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社會政策要求,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某些特殊情況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對應征稅款依法減少征收為減稅;對應征稅款全部免除納稅義務為免稅。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給予部分減少或全部免除。
3、兩者沒有什么聯系。稅收抵免是不要重復交稅,而稅收減免是少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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