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過的紅字通知單怎么作廢?
使用升級版稅控器的納稅人如果申請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有誤,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填錯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未上傳的,可直接在開票系統中作廢,無需到大廳處理;
2.填錯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已上傳成功的,應憑紙質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加蓋公章)、情況說明(加蓋公章)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撤銷。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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