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契稅暫行條例的內容有哪些?
契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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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凡土地房屋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均應憑土地房屋所有證,并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由承受人依照本條例完納契稅。
第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之縣(市)及相當于縣(市)之人民政府征收之。
第五條契稅稅率之規定如下:
一、買契稅,按買價征收百分之六。
二、典契稅,按典價征收百分之三。
三、贈與契稅,按現值價格征收百分之六。
第六條先典后買之買契稅得以原納典契稅額,劃抵買契稅款,但以承典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繼承原承典人之直系親屬及配偶以同屬一人論。
第七條交換之土地房屋,兩方價值相等者,免征契稅,不相等者,其超過部分,按買賣稅率納稅。

什么是契稅?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領受人是需要全額繳納契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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