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減值準備所得稅費用分錄怎么寫?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款項發生了減值的,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計提后,可以轉回。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壞賬,一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提取壞賬準備的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時,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按照準則規定計提的八大資產減值準備,包括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必須經過主管稅務機關的核準,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由單位自行調整。如果自己不調整,經過稅務稽查發現后,不僅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還要處理罰款和征收滯納金等處罰。

假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繳清算時,自己發現一筆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為50000元,要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12500(50000*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2500
借:本年利潤 12500
貸:所得稅費用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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