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18-06-29 09:3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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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專利法實施細則?

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下面幾點:

(一)關于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報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為此《決定》做了兩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考慮到研究開發的跨國合作日益增多,為正確界定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范圍,將專利法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界定為“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二是對保密審查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既確保保密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也確保申請人能夠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得知保密審查的結論,從而能夠及時向外申請專利。

(二)關于遺傳資源信息披露制度修改后的《專利法》中增加了有關遺傳資源的規定。為了實施該規定,《決定》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明確了“遺傳資源”的定義,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含義進行了界定,并規定了披露遺傳資源來源信息的方式。

(三)關于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修改后的《專利法》將實用新型專利權檢索報告制度修改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為方便當事人獲得專利權評價報告,《決定》對當事人請求作出報告的形式要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報告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

(四)關于強制許可制度
修改后的《專利法》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增加了強制許可的類型,明確了強制許可的適用范圍。為施行《專利法》的相關規定,適合應對公共健康危機的需要,《決定》對于“未充分實施專利”、“取得專利權的藥品”等表述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并就給予實施藥品專利的強制許可,明確規定了符合有關國際條約條件和程序的要求。

(五)關于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罰
修改后的《專利法》將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以及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的行為合并稱為假冒專利行為,并規定了相應行政處罰。為了實施該規定,《決定》對假冒專利行為給出了明確定義,同時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六)關于、審查程序的有關規定修改后的《專利法》對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以及授權條件作了一些調整。據此,《決定》作了相應補充和細化,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請求書的撰寫要求等幾個方面。

(七)對有關規定所作的其他修改為鼓勵創新,促進專利事業發展,《決定》還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一是減少了申請維持費等四項收費項目,以減輕當事人的負擔。二是放寬了當事人享有優先權的限制。三是改進了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就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引入了約定優先的規定,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同時,將法定標準的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擴大到所有單位,并提高了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法定獎勵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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