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多繳納退稅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但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在按期匯總納稅方式下,多繳納的印花稅款,應允許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和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或抵用。
因此,如果是印花稅多繳納退稅了,則賬務處理如下:

用紅字沖原計提的印花稅:
借: 管理費用-印花稅(紅字)
貸: 應交稅金---印花稅(紅字)
在根據退款票據作紅字憑證:
借:應交稅金---印花稅 (紅字)
貸:銀行存款(紅字)
印花稅多繳納需要根據退款票據作紅字憑證,希望您閱讀完本篇文章后可以記住這一點。更多會計方面的干貨,盡在會計學堂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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