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使用需要發票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依據該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支出只需實質要件上符合真實性、關聯性與合理性,而對有沒有取得憑證、取得的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均沒有要求.
其中"合理支出"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解釋,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以工會經費支出中一些不容易取得發票的項目,可以不需要發票,真實反映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題:
問:我公司有自己的工會組織,每月按照工資總額計提工會經費,上繳60%,40%自用.工會經常舉辦一些活動,或者對困難職工的慰問等,需要何種票據?票據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第四十四條規定,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根據《工會會計制度》規定,工會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
同時《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于新<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中指出:各級工會在經費的使用上,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審查,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更好地為職工服務.
因此,工會的日常業務支出核算,也要符合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和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發生的支出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票據.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困難職工的慰問如果是現金可不必提供發票,但也應取得收款人的收據,但如果是實物或舉辦的一些活動應取得相應的票據.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秀的財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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