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動產租賃費會計分錄怎么寫?
1、不動產租賃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應收賬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計提稅金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繳稅費-應交營業稅/應繳房產稅/應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繳納稅金時
借:應繳稅費-應交營業稅/應繳房產稅/應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貸:銀行存款
2、動產租賃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應收賬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計提稅金及附加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繳納稅金時
借: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貸:銀行存款

出租房產租金收入的的營業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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