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需要計提增值稅嗎?
答:會計學堂了解到,營改增后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是不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要視同銷售貨物。但全面營改增后,“非應稅項目”已經不復存在,建造動產和不動產的增值稅處理一致,都屬于用于增值稅的應稅項目,不需要再視同銷售,不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處理時,自產產品用于自建不動產和動產的處理均按照成本結轉。
一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6月1日領用本企業自產產品建設一條生產線,成本價10萬元,計稅價格為公允價值12萬元。另外,在建生產車間領用自產產品,成本價20萬元,計稅價格為公允價值24萬元。

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生產線 10
在建工程——生產車間 20
貸:庫存商品30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相信您這下應該清楚了:營改增后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是不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更多關乎營改增后的相關變化,本網站將會持續更新,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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