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上市公司法人股減持稅務處理怎么做?
《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權管理的實施意見》(國資企發[1994]9號)(目前已失效)當時規定“法人股”定義為: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業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即法人擁有的股,簡稱“法人股”。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A借用B公司的名義,購買上市公司發行的法人股,但依法產權界定應由B公司持有法人股。因此,B公司轉讓法人股,應按照“財產轉讓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其轉讓所得支付個人股東,應按照“股息、紅利”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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