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公司業務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單位租賃或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因此,應以該承包個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9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由于個人自負盈虧,因此應當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承包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承包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分兩種情況:
(1)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該是“納稅年度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必要費用”,或者可以理解為是“企業的會計凈利潤-必要費用+可能每月領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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