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后要怎么做賬?

2018-05-21 10: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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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后要怎么做賬?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已認證,對方公司在當月又作廢了,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有哪些政策依據?下文就是關于這些問題的解答內容,歡迎各位有需要的朋友們參閱.

紅字發票

符合作廢條件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發票注明作廢,開票軟件注明作廢.

(一)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 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公司為醫療器械行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已認證,對方公司在當月又作廢了,請問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這種情況認證后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經抵扣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

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后,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稅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退回開票方.

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后要怎么做賬?

銷貨方在未取得購貨方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是不得擅自將已開具的專用發票作廢的,否則會出現稽核比對不符.對于購貨方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得退還給開票方的.貴公司應在系統中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然后根據開票方開來的紅字發票后作進項稅額轉出,再由開票方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給貴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對方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前不能向對方付款,否則對方可能不再開具藍字發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85號)第四條規定,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相信大家看完已經對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后要怎么做賬有所了解,內容不難也容易理解,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務知識,歡迎在窗口與會計學堂老會計們互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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