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值得注意的是,職工集體福利部門在福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業務成本并沒有被要求納入福利費核算,比如職工食堂購買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論,要結合食堂的組織形式、票據管理等具體判斷.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職工防暑降溫費,長期以來形成的操作習慣是企業為職工購買防暑降溫用品,作為生產資料看待,納入勞動保護費用處理.如果以現金發放則作為職工福利費.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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