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是怎樣的?

2018-05-18 09: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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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支出是企業對外捐贈的各種財產的價值,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是怎樣的?2017年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允許全額扣除.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企業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017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進一步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規定.

會計實例

案例一:某企業2017年實際發生的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8萬元,2017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12萬元(100×12%).當年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8萬元,可全額扣除.

企業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案例二:某企業2016年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4萬元,2017年實際發生的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7萬元,2017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12萬元(100×12%).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加上當年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為11萬元,小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11萬元可全額扣除.

案例三:某企業2016年6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20萬元,10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6萬元,2016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

解析:2016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12萬元.2016年度匯算清繳時,準予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為12萬元,剩余14萬元(20+6-12)未在2016年度匯算清繳稅前扣除.其中6月發生的20萬元已扣除12萬元,剩余8萬元未扣除;10月發生的6萬元未扣除.根據規定,6月剩余未扣除的8萬元不能再扣除,10月發生的6萬元準予結轉在2017年、2018年、2019年依次扣除.

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性支出就屬于其中一種.我們已經知道了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文中的實例也很容易理解,希望你們看完能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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