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購銷合同中關聯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銷合同應按購銷金額0.3‰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通常應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合同所載金額是含稅金額則需要按含稅金額貼花,如合同所載金額為不含稅金額則不需按含稅金額貼花。

會計學堂提醒您:1、印花稅暫行條例并未明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為不含稅金額。但實務中通常來說合同分別約定不含稅金額和稅額的,印花稅以不含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2、有一些地方稅務局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含稅做出明文規定的,應當按所在地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營改增后購銷合同中關聯企業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相信您這下明白了:營改增后購銷合同中關聯企業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按購銷金額0.3‰貼花。初級會計師考試即將到來,您準備好了嗎,您可以現在訂購我們的考前試題演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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