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范圍包括哪些?
答:目前,主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近期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草擬了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修訂)(征求意見稿)》,現正處于征求意見階段,要求于2016年10月11日之前將意見反饋)中有關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的相關要求,采用單項評估和組合評估兩種方法評估確認貸款減值損失,以此作為貸款減值損失準備的計提依據。同時,在準備金計提的總量上,也滿足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頒布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以及財政部的其他相關要求。現行具體計提方法如下:
評估貸款單項減值準備時,采用現金流量折現法預測資產的未來可收回金額,逐筆確定不可收回的部分,作為貸款損失準備計提依據。
在采用現金流量折現法預測貸款未來可收回金額時,現金流來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種或多種組合:
(1)經營現金流現值,來自于借款人、保證人或其他愿意代償人;
(2)抵(質)押物變現現金凈流入現值;
(3)采取法律手段取得的其他現金凈流入現值,如查封、凍結、扣劃的財產、權益等。

根據我國《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規定,
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年末余額不得低于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準備:
。對于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于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于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3對于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準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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