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收取違約金是否交稅
XX購房人,未及時辦理購房手續,根據合同約定,房地產企業向購房人收取的違約金。
銷售行為成立,向購房人收取的違約金屬價外費用,需要計算繳納增稅。
銷售行為不成立,向購房人收取的違約金屬營業外收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稅。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條件是提供了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納稅人在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繳納營業稅。

在房地產交易中經常會發生銷售方和購買方單方或雙方履行售房合同違約的情況,這時房地產企業要收取或支付違約金。我認為,同是違約金,收取時可以確認營業稅的應稅收入,支付時不能相應地沖減其營業稅應稅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七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房地產企業收取違約金是否交稅,因為沒及時辦好手續所收取的違約金,需要計算增值稅,如果是銷售行為成立呢,讀完本文大家應該是知道了答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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