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間水電費代付代收稅金
營改增實施后,房地產企業代墊的施工水電費,可否作為代收代付處理?
有兩種處理方法:房地產企業可以直接轉售水、電給施工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也可以由水、電部門直接向施工企業開。
沒物業資質,所以要交營業稅的,但這是個普遍現象,要不就付款時直接入成本,施工單位建安發票減少水電費后開票,風險小點、操作煩點!
政策依據:
現在國家對代收代付電費方面沒有相關的規定,只有部分地方政策,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參照《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出租房屋中提供水電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閩國稅函〔2007〕232號)規定,企業在將一部分閑置房屋出租給其他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電等,并按實際使用量與承租方結算價款的行為,應視為轉售貨物,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在開具專用發票的問題上,雙方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當出租方與承租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電的實際使用量結算的價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據此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會計學堂整理的。
二、當出租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承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承租方水、電的實際使用量結算的價款,由稅務機關按規定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據此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施工期間水電費代付代收稅金,沒有資質,要做企業經營范圍外的業務,這些都是有規定的,本文介紹了有關的規定文件,具體可以找詳細資料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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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