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從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需要繳稅嗎?
答:這個要分情況來看的;
比如:某企業2012年度境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在全年已預繳稅款25萬元,來源于境外某國稅前所得100萬元,境外實納稅款20萬元,該企業當年匯算清繳應補(退)的稅款為( )萬元.計算如下:
1、該企業匯總納稅應納稅額=(200+100)×25%=75(萬元),
2、境外已納稅款扣除限額=(200+100)×25%×100÷(200+100)=25(萬元),
3、境外實納稅額20萬元,按未超扣除限額25萬元,可全額扣除.
4、境內已預繳25萬元,該企業當年匯算清繳應納所得稅額=75-20-25=30(萬元)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收入的納稅方法是什么?
答: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收入部分納稅方法如下:
一、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本通知的規定,準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后,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二、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三、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四、居民企業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五、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由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
因此,就上文公司從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一般需要根據情況來判斷是否繳稅,本文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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