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運費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依據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的規定,公路內河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2013年8月1日起、鐵路運輸費用單據從2014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作為抵扣憑證,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等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看完了上述小編給您整理的答案,對于支付運費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依據,您現在應該是比較清楚的了。更多會計方面的內容,盡在會計學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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