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額大于發票金額怎么交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文件的規定:“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而對于合同金額大于發票金額交印花稅,需要這樣做: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繳印花稅。;
對已履行合同(憑證)所載的權利義務,并已繳納印花稅的,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憑證)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繳印花稅。

值得一提的是,履約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期滿時,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經合作雙方約定繼續使用的,其所載內容、金額沒有增加的,不用重新繳納印花稅;其所載內容;金額有所增加的,則對增加部分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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