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的利息發票銷項稅能用進項抵扣嗎?
答:一般是不能的;
企業的利息支出不屬于增值稅可抵扣項目,不能計入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在36號文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所謂"貸款服務",定義是: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可見,企業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為進項抵扣.

取得利息的增值稅發票能不能抵扣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銷售方單獨開的"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以上就是對于開的利息發票銷項稅能不能用進項抵扣的問題,若還有不了解的地方歡迎向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提問,更多關于利息的資訊內容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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