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2020-09-08 10:0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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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匯票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包括七個方面:

1、表明"匯票"的字樣:

表明該票據為何種票據的文字記載.我國《票據法》規定,必須使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用紙,否則票據無效.票據文句作為票據的標題,已經印制在票據的正面上方正中的位置上,出票人只要選擇使用即可,無須自己記載.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是指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承諾自己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意思表示;支付文句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票據無效.

3、確定的金額:

票據金額是出票人記載于票據上要求付款人支付的具體數額.

a.金額必須具體確定,不得含糊,不得記載"人民幣10萬元左右".

b.票據金額必須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而且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c.票據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d.銀行匯票除了出票金額外,在付款時還需填寫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否則銀行不予受理;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匯票無效.

e.利息的記載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不影響票據金額的確定.

f.票據金額可以人民幣記載,也可以外幣記載.

4、付款人名稱:

有兩層含義,一是指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也是理論上的付款人,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是出票人,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承兌之前是關系人,承兌之后是主債務人.

二是指實際履行票據責任的人,也是實際上的付款人,不管主債務人對付款請求權的履行,還是次債務人對追索權的履行,只要是實際付款的,即為票據付款人

5、收款人名稱:

收款人是出票人在出票時記載的,接受出票人交付票據的人,是票據最初的權利人,是第一個持票人.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指記載于匯票上"出票日期"處的出票年月日.

7、出票人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行為人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擴展資料:

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匯票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承擔擔保責任.

除了自付的匯票外,出票人一般都委托他人付款.但出票人對該匯票仍要承擔責任,即如果付款人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或者無法承兌、付款時(如付款人破產、被責令停止營業等等),出票人仍要承擔票據責任,支付票據金額.

此種責任是一種擔保責任.持票人 應先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請求,在請求得不到實現時,再向出票人提出追索.

2.付款人取得承兌或付款的資格.

匯票一旦出票完畢,持票人即可以在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可以承兌或付款.他取得了這種資格.

但是注意付款人并不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必須承擔承兌付款的義務,付款人如果和出票人訂有委托付款協議,而又不履行協議中的內容,不承兌付款,他并不才承擔票據責任,而僅需因票據資金關系中規定的義務不履行對出票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收款人取得匯票上的一切權利.

匯票一旦出票完畢,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成為票據權利人,獲得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包括兩次請求權,第一次是付款請求權,第二次是追索權.收款人因為出票而獲得這兩項請求權.

特征

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四、付款日多樣化.匯票除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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