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里不能有辦公費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辦公費不可以計入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企業研發費用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七)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研發人員領用的辦公用品可以計入研發費用.我國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分為兩大部分:一是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的支出全部費用化;二是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支出資本化,分期攤銷.
研發費用里不能有辦公費嗎?通過會計學堂小編的解析我們知道研發費用里是不可以有辦公費的,因為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以進行加計扣除.關于研發費的一些具體內容我們也有一一列出,希望大家能夠牢記,在實際的工作中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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