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負債的銷售退回怎么記賬
銷售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根據以往經驗估計退貨的可能性沖減當期收入、成本(此種情況屬于正常退貨),確認“預計負債”。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主營業務成本
預計負債
因預計負債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實際發生退貨時,退回的商品可能與估計時一致,也可能比當時估計的多或者少。

銷售退貨的會計分錄如何寫?
1、先沖減銷售收入借: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再入庫借:庫存商品 貸:商品銷售成本
2、銷售商品退回作相反分錄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等等(相應科目)同時,把結轉的成本也要沖回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3、退回銷售商品時,做紅字沖銷憑證
借:銀行存款等(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紅字)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業務”會計處理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商品所有權上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判斷根據上述第四條規定,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的計量根據上述第五條規定判斷,企業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同時參考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2006)“第二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在準則指南中明確,由未來事項決定,是指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
因此,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業務”,銷售業務發生時,應該按照準則規定判斷,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應該全額確認收入,同時,對于銷售退回條款形成的事項可能導致的退貨的金額,應該作為預計負債處理。
預計負債的銷售退回怎么記賬?會計學堂小編分銷售商品、預計負債幾個階段和大家做了詳細的分錄解析,實際發生退貨時,退回的商品可能與估計時一致,也可能比當時估計的多或者少。對于這個內容大家務必仔細閱讀并牢記,避免工作中不必要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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