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貼現利息無發票可以扣除嗎
按照企業會計的有關規定,企業將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貼現息應計入"財務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另外,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規定,企業將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計入"財務費用"的貼現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票據貼現的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否則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費用能否稅前扣除案例分析
問:如果公司收到一張客戶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因公司急需資金用(因直接到銀行貼現會比較慢),將此銀行承兌匯票交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委托該法定代表人聯系公司外部個人(注:該個人與公司和該法定代表人均無任何關聯關系)進行貼現;當中,該外部個人會收取一定的貼現手續費,事后按票據金額在扣除貼現手續費后的余額通過銀行轉帳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該法人再將此票據貼現后的金額轉賬到公司銀行賬上,但整個過程未取得任何發票或其他憑證。
問1、公司賬務上掛的這部分貼現手續費(做財務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2、該外部個人收取的這部分貼現手續費收入是否要繳納個稅(是由該個人自行申報還是由公司代扣代繳,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1、《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系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明確:
承兌貼息如何稅前列支?
問:承兌貼息各類情況(1)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貼現,未取得發票;(2)向關聯企業開具承兌匯票,關聯企業持承兌向銀行貼現,銀行貼現單子利息支付人為關聯企業,實際資金由本企業承擔,利息也由本企業支付,造成票據抬頭與企業不符,未取得合法憑證;(3)貨物銷售給對方單位(非本地企業)后,對方付款方式為承兌匯票,企業為取得現款,同意支付承兌貼現息,并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據,本企業支付的貼現息在財務費用中列支(類似現金折扣)。
答:對上述類型的貼息費用暫按借款利息支出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支付的貼現費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2、《增值稅暫行條例》*9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急需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方扣除貼現費用后支付剩余票款的業務活動,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對個人取得貼現費用收入,應按“金融保險業”5%繳納增值稅并到地稅代開發票,同時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匯票貼現利息無發票可以扣除嗎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給大家講解完畢了,匯票貼現利息無發票可以扣除,但是要具備一些特定的條件,申請票據貼現的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如果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詢我們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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