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業承兌到期沒有承兌怎么辦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不兌付: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訴.
根據票據法:
第61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70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由此可見,即便商業承兌匯票未能得到兌付,并不意味著這筆款項就一定收不回來,持票人依然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但是,在商業往來中,并不建議企業間以商業承兌匯票的形式進行往來,以免自身企業受到更多的債務糾紛.

行使追索權時的注意事項
1、關于拒絕付款證明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絕證明,是對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一事最直接、最便利的證明方式.為使持票人能夠確實獲得拒絕證明,票據法特別將出具拒絕證明規定為承兌人或付款人的一項義務,違反該義務時,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2、關于追索權的時效
追索權的時效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內容.筆者將其分為兩項,一是追索權本身的時效,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時效.
前者指的是《票據法》第65條的內容,持票人應按規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進行追索,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上述"規定期限"按照理解應是指《票據法》第 17條規定的行使權利期限,分為三種:
1.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
3.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后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所以,如果要追索,請勿錯過權利期限
會計學堂小編提醒:財務公司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與銀行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其實是有差異的,區別在于一個是銀行信用,一個是企業集團信用.因此,財務公司的銀票實際是類似介于銀行承兌匯票與商業承兌匯票之間的票據,以上就是關于電子商業承兌到期沒有承兌怎么辦的解決方法,如果您還有其他會計問題的可以在線咨詢專業的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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