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土地繼續外包建造廠房的會計分錄
購買土地;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建造廠房的支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完工;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新購土地上建廠房該怎樣做賬?
一、如果購買的土地取得了相關的文件、證件(土地證)和發票,那么應該確認無形資產在使用期限內攤銷.攤銷年限由土地證上的使用年限為準,一般工業用地為50年.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證
貸:銀行存款-**行
攤銷(按土地證上的使用所限確定攤銷年限)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證
二、如果購買的土地沒有相應的證件,新建廠房先做"在建工程",建好后記入"固定資產"
建造時:
借:在建工程-廠房項目
貸:銀行存款-**行
建好后:
借:固定資產-廠房
貸:在建工程-廠房項目
每月折舊:(廠房按20年攤銷)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貸:累計折舊-廠房
土地自建廠房是計入什么科目?
購買土地:
借:無形資產----土地所有權
貸:銀行存款
建廠房與土地無關,土地所有權不用計入廠房的入賬價值
借:在建工程----廠房
貸:銀行存款(或工程物資、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借:固定資產----廠房
貸:在建工程----廠房
新建廠房哪些計入房產原值?
1、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有如下規定:"第七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2、《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規定如下:"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42號規定:"對新建房屋進行初次裝修,凡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高檔燈具、墻飾、地磚、門窗等投資,不論其帳務如何處理,一律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因此,對新建房屋進行首次裝修中,凡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燈具、中央空調、地磚、門窗、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裝修費用,屬于使房屋這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在會計核算上應該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值,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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