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人
答:根據消費稅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1、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是納稅人;
2、受委托方除是個人以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并向其機構所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是個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主管地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納稅人生產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
① 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
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 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
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③ 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④ 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
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如果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提貨時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時,委托方要補交稅款.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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