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借款給母公司的使用規定
目前我過現行的發了體系中,沒有關于母子公司之間借款禁止不收取利息的規定,因此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并達成合意即可.
本著合同自治的原則,在借款合同中是否約定利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則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不會獲得法律支持.
相關法律:
《合同法》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母子公司劃撥資產是否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因此,母公司將房產劃轉給全資子公司,免征契稅.
按最新文件財稅(2012)4號文件第八條的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單從字面上理解,凡是母、子公司之間的房屋劃轉,是應免契稅的,但很多稅務機關或納稅人又提出疑問,母公司將房地產投資于全資子公司是否屬于4號文中的"劃轉"免契稅呢?我們再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8]514號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雖然該文截止目前也全部廢止,但該文件對"母公司用房產對全資子公司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的文件精神,應該是繼續適用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土地權屬轉移不征契稅的批復》財稅[2004]143號,曾對萬科投資的土地作過如下批復:"你市萬科新城房地產有限公司是由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全資公司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和新萬實業有限公司出資成立的.
子公司借款給母公司的使用規定!母子公司劃撥資產是否繳納契稅?回答是完全可以,只要雙方公司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達成一致,不收利息,那么這種行為就是不受法律的約束的.看完本篇文章的敘述,您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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