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入賬需要發票嗎
答:籌建期的開辦費沒有發票可以入賬,但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于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于"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后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準則后,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準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企業發生的哪些費用不可以入開辦費?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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