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征收方式是怎樣的
一、查帳征收
查帳征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告表或經營成果,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收入或應稅所得及納稅額,并向稅務機報送有關帳冊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填寫納稅繳款書,由納稅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因此,這種征收方式比較適用于對企業法人的征稅.
二、核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通過按期查實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則確定其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對生產經營規模小,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帳冊不夠完備的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征稅.
三、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按稅法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一些沒有記帳能力,無法查實其銷售收入或經營收入和所得額的個體工商戶.
四、代扣代繳、代收代繳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進行扣繳或代繳的征收方式.這種方式有利于加強的對稅收的源泉控制,減少稅款流失,降低稅收成本,手續也比較簡單.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

個體工商戶籌備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如何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三十五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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